| 关于规范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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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城市内河和瓯江水环境,根据《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140号印发)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成立,自2010年7月1日起,全面负责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各施工工地建筑泥浆(含河道清淤泥浆)的运输、中转、消纳和结算工作。
二、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建筑泥浆处置方案报送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时与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泥浆处置承包合同,方可施工。建筑泥浆处置价格按市发改委核定价格执行。
三、建筑泥浆运输中转平台、消纳终端输送码头由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负责收购、加固、建设和运营管理。运输单位由市建筑废土处置有限公司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
四、瓯江口半岛围区为市区近期建筑泥浆统一集中消纳场所,所有建筑泥浆运输实行终端验收结算。
五、2010年6月30日前已核准并签订泥浆处置合同的施工工地,原则上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泥浆处置的监管。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建筑泥浆处置的核准手续。
温 州 市 城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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