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露天焚烧垃圾“要不得” |
| 作者:潘贤隆 | 发布日期:2009-04-07 | 来源:瓯海分局 | | |
3月19日晚19时,行政执法局瓯海分局值班中队接到群众投诉称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上有人在焚烧垃圾,而且面积达10多平方米。值班中队接到投诉后立即驱车前往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到达举报地后,发现距离东方路东首500米左右的废弃地里垃圾在焚烧并产生了大量浓烟,一股刺鼻的塑胶燃烧后的臭味扑鼻而来。经过初步调查,发现焚烧的是塑胶一类物品,并发现焚烧后有铁制过滤网。与焚烧现场相隔20米左右正好是一家塑胶粒子加工场,执法人员通过与加工场工人的调查和现场的取证,初步确定为该加工场为清除过滤网上的塑胶,焚烧过滤网。值班中队现场与加工场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马上组织工人清理现场,停止焚烧垃圾行为。
执法人员提醒: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违者将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