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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作者:黄忠 王贤良发布日期:2009-03-02来源:温州晚报
 

  本报讯 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乞讨或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人员,以及拒绝接受救助,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强讨索要、纠缠行人或露宿,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将依法予以查处。

  纠缠行人将受查处

   《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要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乞讨或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人员,以及拒绝接受救助,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强讨索要、纠缠行人或露宿,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鼓励辖区执行公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护送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拒绝离开或强讨索要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和有关单位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儿童送福利院救助

   《通知》还明确要关爱、注重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利。

   《通知》规定,救助管理站接收6周岁(含)以下的幼儿(婴儿除外)后,要送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性监护救助;对7周岁以上身体基本健康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及一般教育,并负责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家;对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送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对公安等部门送往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待病情缓解或治愈后移交当地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送返。

   方便流浪者返家

   《通知》还要求,交通运输单位要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方便,为其返乡提供便利。卫生部门要会同救助管理部门指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接诊治疗,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并协助做好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检查。

   此外,教育部门要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管理站的实际情况,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等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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