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令 | 发布日期:2009-03-02 | 来源:温州晚报 | | 本报讯 我市塘河拆违力度进一步加大,近日已对塘河历史违章建筑处理作出规定。这意味,市区此类建筑拆除有了依据。
塘河拆违中,历史违章建筑拆违始终是个难点。为加强拆违力度,妥善处理历史违章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保障塘河整治顺利进行。我市就市区温瑞塘河沿岸规划保护范围内历史违章建筑处理,出台有关意见。
我市前阶段主要拆除现行违章建筑,历史违章成了“拦路虎”。根据这个意见,市区塘河水系沿岸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提前30天就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方式等发布公告,到期后实施拆除。对旧城区内于1985年5月23日前、旧城区外于1998年11月30日前建造的历史违章建筑,被拆除人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腾空交由拆除的,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以优惠价格购买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旧城区内建于1965年12月31日前、旧城区外建于1986年12月31日前的违章建筑,可视同合法房屋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旧城区内建于1966年1月1日至1985年5月23日、旧城区外建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1月30日的违章建筑,以及取得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按《拆迁无产权住宅房屋后回购住宅安置房暂行规定》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根据该意见规定,历史违章房屋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建造时间,由各区和温州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召集,根据被拆除人有关证据,或有关资料联合鉴定,并公示结果。异地安置房源,由市区各地在已实施的改建地块多余安置房源中安排,或由市房管部门在收储的多余安置房源中调拨解决。安置房源的价格,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作为调拨价进行结算。
此外,符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条件的被拆除人,未限期拆除或腾空,或旧城区内建于1985年5月24日后、旧城区外建于1998年12月1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未拆除或腾空,由当地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