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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燃气经营管理浅析
作者:李世斌发布日期:2008-12-22来源:温州日报
 

  燃气经营使用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其安全问题不容小觑。2007年以来,在温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温州市区燃气管理现状

  我市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率已达98%以上,市区现有5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下设储配站9家。据执法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市区现有瓶装燃气供应点468家,其中有工商营业执照的391家,原有市政园林部门2002年前核发燃气经营资质的309家(其中一半以上为燃气经营企业直营店),其中存在燃气经营、气瓶储存、生活居住“三合一”安全隐患的148家。而1994年市区建成第一座液化气气化站至今,现有管道燃气用户仅约6万户,约占市区住户的15%。按照“一城一网”的要求,2006年6月市区四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成“温州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供应走向一体化。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2006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和2007年《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为城市燃气执法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法律依据。但对照新条例新规范的高要求,我市燃气经营呈现“低、小、散”乱象。所谓低,是指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市区大多数经营点安全系数较低;所谓小,是指由于私人投资较多,市区大多数经营点规模偏小;所谓散,是指由于燃气规划缺失,市区现有经营点布局散乱。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新条例、新规范施行后,标准大大提高,导致行政许可极少、执法陷入两难。2002年11月,国务院废止了燃气经营企业资质审批项目,燃气经营企业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新条例、新规范则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建筑的防火间距、瓶库建设等设置硬性指标,目前仅1家燃气储配站、1家瓶装燃气供应点获市政园林部门经营许可,其余依规定全部要关停。但市区原已取得经营资质的瓶装燃气储配站和供应点基本设置在住宅楼內,无法达到新条例新规范的安全间距等技术要求,现系未经许可经营。这批供应点承担着市区85%以上居民用气需求,如依法停止经营,则造成市民用气紧张,直接影响市民生活,否则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又是执法部门监管失职。新老标准衔接问题,应予妥善处理。

  二是城市燃气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滞后。我市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由于相关专项规划缺失,单位和个人开设的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点遍地开花,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来建设必需的城市燃气供应基础设施。特别是2002年资质管理取消,没有了特殊行业的安全性要求后,短短四年间,市区燃气供应点由有资质的200多家激增到500多家,由于经营场所选址没有安全方面的限制,多数开设在商住一体的居民楼内,处于无序状态。而杭州、宁波等地燃气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燃气经营由国有企业主导,并对此迅速进行地方立法,继续加强监管。我市以民间投资为主的经营模式,又因管道燃气普及率低,使瓶装燃气的市场需求得以保持。

  三是燃气气瓶安全管理政出多门。新条例对瓶装燃气经营中的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执法部门有权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气瓶等设施、设备。燃气气瓶作为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立法形式规定: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运输已充装燃气的钢瓶必须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和车辆,存放暂扣的已充装燃气钢瓶的场所必须符合瓶库的安全要求并专人管理。但我市质监部门监管力度不大,市场上流通的150万只钢瓶中有相当数量未按期检测或超过使用期限。

  四是我市管道燃气普及率低。我市于1989年开始引进管道燃气,目前市区不少高层、小高层住宅已经配套建设燃气管道。由于管道燃气初装费(开户费)较高(非经营性用户每户2800元),大量用户仍在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气。而经营性用户如餐饮店按每灶2800元计,其管道燃气初装费可达数万元以至数十万元,显然并不容易接受。目前市区管道燃气供应不足10%的市场占有率就足以说明问题。如此又导致这类违反消防要求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制止,不安全系数增大。

  三、对策和建议

  第一,科学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我市目前面临储配站、供应点“有点无证”及管道燃气普及率过低的窘迫局面,编制科学的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并依此修改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必要的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应依法科学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合理布局,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二,加快燃气管道建设,提高管道燃气使用普及率。以统一安装使用管道燃气为目标,大力推广管道燃气。按照新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快燃气主干管道建设,进一步完善入小区、入户支管的铺设和维护,引导已安装燃气管道的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结合东海天然气上岸,协调降低管道燃气初装费用直到逐步取消,为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创造条件。

  第三,整合规范我市瓶装燃气市场。根据我市现状,不能简单套用新条例予以许可和执法,对各燃气公司、储配站及供应点采取“一窝端”的办法显然严重影响民生,应当按照省“十小”行业整治和规范工作要求,加强整合和规范。

  一是全面评估,特殊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考察,听取燃气行业协会、燃气经营单位意见,全面评估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整体规划布局,对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位、软硬件设施达标的储配站及瓶装燃气供应点给予特殊许可或临时许可。

  二是继续整治,规范经营。由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联合市政园林、工商、消防、质监、安检等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进行全面整治,对燃气用气单位实行定期例行检查。对整治后予以保留的供应点,根据其规模、安全等级,设定白天储存钢瓶的数量,满气气瓶定额储存,夜间统一送往规定储配站存放,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停止向未取得许可的储配站和供应站供气。通过执法管理,达到“淘汰取缔一批,整合规范一批”的目标。

  三是集约经营,集中配送。走集约化路子,通过资源整合、联合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燃气储配、经营、管理维护、使用的安全系数。实行储配站直接配送模式,储配站建立一定量的合适瓶库,采取专用车配送全面取代经营点配送,逐步撤销各直销点、个体经营点。

  四是市场准入,行业自律。坚持高危行业高标准准入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教育,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功能,对不遵守行业规定或有违背职业道德的经营者实施内部处罚、整改,并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无证无照、流动经营点,促进行业规范有序。

  第四,部门联手,加强行业监管。燃气管理包括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有关管理活动等。其普及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需要燃气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燃气企业违法情况可纳入企业诚信征信系统管理,加强惩戒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指导活动。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事项范围,一并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有关职责、资金装备和人员的保障措施以及应急行动方案。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督检查。

  做好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和执法规范任重而道远。只有政府重视、部门倾力、加大投入、各界参与,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管理等才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服务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为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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