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5月,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青园社区居委会擅自挖掘天盛花园的部分绿地改建为停车泊位,出租给小区住户作为停车用。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中队发现此事后,立即发放限改通知书,要求居委会着手整改,并现场制止违法施工。但当事人无视法律权威,依旧我行我素,不仅不停工,还利用夜间管理空档进行突击施工。2007年8月,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天盛花园部分被侵占绿地进行强制恢复,共恢复绿地700多平方米。期间,一些居民对执法行动予以阻挠,不明真相的群众现场围观,并与执法人员抢夺工具,致使3名执法队员受轻伤。个别人员为一己之利,还到处制造舆论,写信告状,认为执法局“知法犯法”,侵害群众利益。
从该案中可看出,我市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毁绿建车位是解决社区停车问题,缓解小区公共交通的好事情,却不知道毁绿行为,使城市人居环境遭到了破坏,进而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大。幸好,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毁绿和护绿之间选择了后者,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生活品质,打击违法行为。
[解读]
在青园社区的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解决冲突的不同行政行为则体现了不同的城市治理理念。小区绿地被占,小区绿地率就会减少,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就会破坏,进而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小区有车一族的行车方便,就要牺牲小区的绿化环境;反之,要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就可能给开车者带来不便。其实,在这背后,是富人与穷人的利益矛盾。
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公共性立场出发,认为小区绿地是公共所有,属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允许毁绿。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都能同等地享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一旦毁绿停车,则仅仅是让开车者受益,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同时消费。现在的城市高楼耸立,绿地不增反减,市民被钢筋水泥包围,无限压抑。尽管温州市的人均绿地覆盖率逐年增长,但是居民实际享有的绿地率并未随之增多。作为城市管理者,不应拘囿于狭隘的部门利益,而应是优先考虑穷人、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防止不平等社会状况的恶化。能够始终坚持这样做的话,就是朝着社会平等、和谐的方向做出了努力。
[启示]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创建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摆在城市管理者前面的,如果可以简化为富人与穷人的利益冲突的话,就必须优先考虑穷人的利益。这就是公正、公平的标准,舍此别无其它。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人们因此变得更加幸福了吗?我想很难回答。就社会而言,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却在相互比较中产生了更多的不足感。穷人觉得不平等,机会不平等,结果更不平等;富人觉得不安全,社会犯罪率太高。其实,不仅是穷人没有感觉幸福,连富人也是不幸福的。而人们普遍的幸福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清楚了这一点,城市管理就有了正确的理论指向,那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共产品。